一、取保候审人员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者,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首先,被怀疑有罪,但经预测很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单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次,虽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经过评估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任何危害社会的风险,这部分人也可被考虑取保候审;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他们同样可以被取保候审;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确保在特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者,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首先,被怀疑有罪,但经预测很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单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次,虽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经过评估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任何危害社会的风险,这部分人也可被考虑取保候审;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他们同样可以被取保候审;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确保在特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