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刑事拘留阶段能否申请取保候审,需视具体个案实际状况而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符合该条款所列举的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又或是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仍未审结,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能否申请取保候审,必须综合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刑事拘留阶段能否申请取保候审,需视具体个案实际状况而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符合该条款所列举的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又或是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仍未审结,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能否申请取保候审,必须综合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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