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必须执行吗现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范,公安机关若进行人员的拘留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下达拘捕令以示证明,而且应立即采取措施将涉案人员送往指定的看守所予以羁押,且释放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除非有客观因素导致难以进行通知或确实存在涉嫌危及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的嫌疑人,影响侦查工作的开展,否则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必须通知到被拘留者的亲属。因此,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法律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需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或者正处于准备阶段,紧接着就被发现的情况;
(二)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亲自指控他所犯罪行的状况;
(三)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重要证据;
(四)罪犯在犯罪之后试图进行自杀、逃跑或者正在逃亡的状态;
(五)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潜在风险;
(六)不能透露其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仍然未知的情况;
(七)具有流窜作案、频繁犯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范,公安机关若进行人员的拘留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下达拘捕令以示证明,而且应立即采取措施将涉案人员送往指定的看守所予以羁押,且释放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除非有客观因素导致难以进行通知或确实存在涉嫌危及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的嫌疑人,影响侦查工作的开展,否则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必须通知到被拘留者的亲属。因此,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法律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需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