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拘役的条件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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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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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拘役判定条件包括:行为人初次违法交通运输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如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且未逃逸。若行为人有逃逸行为或情节特别恶劣,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判拘役的条件包含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拘役的条件包含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行刑拘役的判定条件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违反了涉及到交通运输领域的国家法定规章制度;其次,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事故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必须达到“重大”级别,具体表现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对公共及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最后,行为人必须是首次触犯该类法律,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选择逃避责任,主动留在现场接受调查处理。若行为人存在逃逸行为或者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他将无法获得拘役的处罚,反而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其将会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总而言之,交通肇事罪判拘役的条件主要包括行为人初次犯罪、未逃逸以及事故后果达到“重大”程度等多个方面。若行为人存在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那么他将无法获得拘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可以判管制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寻求保释。通常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面临诸如管教、拘留抑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后果。

然而,在成功取得保释后,他们将不再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只要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便有可能得到批准。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需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作为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行刑拘役的判定条件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违反了涉及到交通运输领域的国家法定规章制度;其次,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事故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必须达到“重大”级别,具体表现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对公共及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最后,行为人必须是首次触犯该类法律,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选择逃避责任,主动留在现场接受调查处理。若行为人存在逃逸行为或者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他将无法获得拘役的处罚,反而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其将会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总而言之,交通肇事罪判拘役的条件主要包括行为人初次犯罪、未逃逸以及事故后果达到“重大”程度等多个方面。若行为人存在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那么他将无法获得拘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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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判拘役的条件包含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拘役判定条件包括:行为人初次违法交通运输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如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且未逃逸。若行为人有逃逸行为或情节特别恶劣,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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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管制与拘役包含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管制、拘役属于刑罚,是行为人触犯《刑法》但罪行较轻时给予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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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判拘役的条件包含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拘役判定条件包括:行为人初次违法交通运输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如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且未逃逸。若行为人有逃逸行为或情节特别恶劣,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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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地役权分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地役权分类包括哪些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
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 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 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 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 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 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 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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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含义有哪些
[律师回复] 管制和拘役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方式,两者经常被混淆。一、管制是对犯罪人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拘役则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施劳动的刑罚。二、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三、管制和拘役的期限区别。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地役权的特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以他人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述的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

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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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包含哪些内容
1、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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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前面由于一些事情,现在被告知要被行政处罚,但是我现在集中还有些事,我想问问拘役期限包含6个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疑答惑,关于你说的拘役期限包含6个月吗下面就是我的回答。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半年)。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以上特征,决定了它与其他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主体、法律依据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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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拘役的区别包含什么?
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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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物权法地役权包含什么重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地役权有哪些重点
重点主要是《物权法》第156一169条的规定。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中,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为了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的相关内容在生活都挺重要,需要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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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家里的一位叔叔因为醉驾就被拘留了,想了解一下拘役和拘留一样吗?一直不知道这两个之间的区别,请给于相关的解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就拘役和拘留一样吗的回答是:不一样。(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证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实质上是一种制裁,具有惩罚性。   (2)适用的目的不同:拘役的目的是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令其进行劳动改造;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惩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   (3)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人。   (4)适用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适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刑事拘留决定权,只不过是检察院只对其自侦案件中的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有决定是否拘留的权力。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适用。   (5)适用依据不同:拘役适用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适用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行政拘留适用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6)适用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行政拘留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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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哪些内容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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