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监的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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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我国收监程序包括以下环节: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达法律文书至执行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交付监狱或看守所执行;未成年犯人在专门管教所执行;执行机构需通知罪犯家属,并在刑满后发放释放证明。这些步骤构成了我国严格的收监流程。
收监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收监的流程是怎样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国的收监程序包括了如下几个严谨且详尽的环节:首先,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且该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应当在十日之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的执行机构;其次,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将罪犯交付监狱进行服刑,或者对于那些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可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再次,对于未成年犯人,他们的刑罚则会在专门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执行;最后,执行机构必须要在罪犯被收押之后,立即通知其家属。此外,当有期徒刑、拘役等罪犯的刑期执行完毕之后,执行机构还需要向他们发放释放证明书。以上这些环节,便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收监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收监的流程及工作要求有哪些

监狱接收囚犯的操作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①审查送监罪犯所携带的法律文件。在这一步中,我们会审慎地核查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需要检查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全且记录无误。

②对送押罪犯进行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在此过程中,我们将仔细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的疾病,尤其是女性罪犯是否正在孕育或者哺乳自己的孩子。

③对罪犯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严格的检查。若发现任何违禁品赃物,我们将会依法予以没收并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而对于可能涉及到侦查、审判工作的相关材料,我们会立即转交给相应的主管侦查、审判机关。

④为被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⑤向罪犯的家属发送通知书。当罪犯正式入监之后,监狱会尽快通知他们的家人,并要求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对于没有家属的罪犯,我们将请示其所属单位、基层组织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监狱法》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国的收监程序包括了如下几个严谨且详尽的环节:首先,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且该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应当在十日之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的执行机构;其次,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将罪犯交付监狱进行服刑,或者对于那些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可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再次,对于未成年犯人,他们的刑罚则会在专门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执行;最后,执行机构必须要在罪犯被收押之后,立即通知其家属。此外,当有期徒刑、拘役等罪犯的刑期执行完毕之后,执行机构还需要向他们发放释放证明书。以上这些环节,便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收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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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二、变更监护人的程序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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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这种证明)。
3、时间条件: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扩展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根据《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律师你好,我的一个亲戚去年因为犯事被判了刑,我们想去探视,我想咨询一下探监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各分监区要为每名罪犯建立接见登记卡,对新入监的罪犯,各分监区应在三天内为其建立接见登记卡,送交十二分监区 ,狱内调动罪犯时,接见卡要随副档及时转递,并通知十二分监区。 接见时间:各分监区罪犯的接见时间统一由狱政科负责安排,罪犯接见每月一次,每次30分钟。 接见登记时间为:上午8:00至10:30,下午13:30至16:00 接见亲属范围:罪犯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或监护人。每次接见不准超过三人(包括小孩)。 接见准带物品:文化、技术、政治、法律书籍;由监狱医院大夫开具处方并经院长批准的原包装药品,所带药品须以监狱医院院长当日检查鉴定;为罪犯存零花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各分监区应将罪犯接见信在接见日前10天交十二分监区。接见信必须字迹清楚,写明收发地址、邮编,罪犯本人姓名及与收信人的关系,接见卡编号,贴足邮资,否则不予寄发。 分监区对各分监区交来的接见信应认真检查、登记,填装接见通知单,并在接见通知单骑缝处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后于接见日前7天发出。 亲属来监接见必须持有效接见通知单和身份证,16岁以下人员凭户口本到监狱候见室登记处进行登记。 分监区干警负责在候见室处进行登记,登记前应查验接见通知单,身份证件,与登记卡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在接见单下方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 干警对接见亲属所带物品应进行检查,按规定准带物品,应装入袋中,标明所属人姓名,统一放在物品存放处。对不准带入的物品(除贵重物品外)交干警统一保存,由干警发给亲属领取物品凭证牌,待接见完毕后领取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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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流程是怎样的
1、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5、签订收购协议。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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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怀孕后监外执行的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已经怀孕的,那么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监外执行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办理监外执行,是刑法对特殊情况的优待,所以被执行人要严格按照监外执行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办理,好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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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外执行的流程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监事会工作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监事会工作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事会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监事会会议类型
1、定期会议(例行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我司监事会近几年召开会议情况见附件);
2、临时会议:存在以下情形时,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时;
(4)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讼时;
(5)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其他情形。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注明: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名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主要包括:提议监事的姓名、提议的理由、提案、提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收到提议2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二、会议召集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通知
1、监事会办公室提前2天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给全体监事和有关列席人员,同时准备好会议的相关材料(如签到表、表决票、会议材料等);
2、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会议提案、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提议人及提议)、会议材料、监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会务联系人等。
四、议事方式
1、每次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2、监事应亲自出席,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内容主要包括:本人不能出席的原因、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有效期、双方签名等),不出席又无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则视为弃权;
3、开会时,首先由召集人、主持人说明召集的原因及会议所通知的事项(提案)等,介绍完基本情况后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就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发表自己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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