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管辖权还需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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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错误观点认为当事人未提管辖异议即默认法院有权。民诉法规定,二审期间如当事人质疑管辖,二审法院可维持审理、终审或撤销原判转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是司法裁判的前提,专属和级别管辖由法律决定,非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等)有权在认为法院无管辖权时提出异议。实践中,被告常为异议主体,但原告等也有权利。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具有概括性、普遍性和规范性,要求所有公民平等适用,触法必究。
没有管辖权还需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吗

一、没有管辖权还需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吗

该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二审期间出现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法院判定该案并无管辖权时,二审法院有权做出以下两种行动:一、维持审理并进行终审判决;二、撤销原来的判决结果,将此案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的受理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管辖权乃司法裁判权限得以存在的先决要件,缺乏管辖权则无权对此类案件行使裁判权。我们不应仅因当事人未曾提出管辖异议便认定他们自动承认了某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或者将未提出异议的情况视为已达成协议管辖。尤其是那些涉及到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方面的案件,管辖权是由法律依据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赋予某个特定级别的法院的审判职能,无法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去改变或选择。这种选择应与当事人在数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有所区分。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确规定为“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当事人”的概念涵盖了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是被告,被告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地位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争议点在于原告、共同原告以及第三人是否同样拥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法律首先是一种行为规范,因此规范性是其最基本的属性。规范性意味着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具备概括性,它是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其适用对象是广大民众,并且能够多次重复使用。此外,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的,不允许存在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没有管辖权可以刑事拘留

原则上,无司法管辖权的公安机构不享有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任何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均由公安机关承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在任何地域或情形下进行调查行动。若在异地发现了犯罪事件或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则应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具有相应司法管辖权的机关来进行恰当处理。在此类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如需立即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那么警方才有可能暂时以拘留方式进行处置,而后在24小时之内将此案移交至具备真正司法管辖权的地方。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如果没有明确的司法管辖权,公安机构是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该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二审期间出现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法院判定该案并无管辖权时,二审法院有权做出以下两种行动:一、维持审理并进行终审判决;二、撤销原来的判决结果,将此案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的受理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管辖权乃司法裁判权限得以存在的先决要件,缺乏管辖权则无权对此类案件行使裁判权。我们不应仅因当事人未曾提出管辖异议便认定他们自动承认了某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或者将未提出异议的情况视为已达成协议管辖。尤其是那些涉及到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方面的案件,管辖权是由法律依据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赋予某个特定级别的法院的审判职能,无法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去改变或选择。这种选择应与当事人在数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有所区分。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确规定为“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当事人”的概念涵盖了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是被告,被告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地位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争议点在于原告、共同原告以及第三人是否同样拥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法律首先是一种行为规范,因此规范性是其最基本的属性。规范性意味着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具备概括性,它是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其适用对象是广大民众,并且能够多次重复使用。此外,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的,不允许存在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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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仲裁裁决的级别执行管辖及仲裁裁决执行管辖发源地规定,因为我与我以前上班的公司因为公司的加班工资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我上诉到了法院,因为不太了解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所以想请问一下
[律师回复]
(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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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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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其中利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民商事交流将越来越频繁,其结果必定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不断增加。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国际化的进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国内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主要着眼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除了上述事项之外,首当其冲的是必须解决管辖权问题。因为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因素,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关管辖权根据的规定又不尽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因此,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有无管辖权便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涉外常说的一句话:“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外民管辖权问题的重要性。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一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一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所谓管辖根据,系指一个国家的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基于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本国。因此,不同国家的的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便各不相同,甚至完全冲突。关于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中,也散见于其它一些法律法规。总结起来,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也称属地管辖权,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以一定的地域为管辖根据,由该地域所属行使管辖权。这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管辖根据之一。也是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主要根据。作为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的“地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谓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告离开自己的住所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以公民为被告时,如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又根据该法第237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同样也是我国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住所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要是指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亦可成为我国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
2、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做法。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中。我们通过对该条的考察,不难发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我国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①、在适用时应受到被告住所地的限制,只有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才允许以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权的根据;
②、上述“地域”为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性的权益纠纷,也就是说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人身性质的争议,如人格、身份权、亲权等纠纷只能以住所地为管辖权的根据;
③该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基于有形财产权(包括动产及不动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而因无形财产而产生的争议均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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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的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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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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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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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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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是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到原单位所在地先认定工伤,根据规定享受待遇即可。如果是民工,在事故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属借用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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