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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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毒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若致人重伤且负主责,可定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恶劣情节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者,刑期可达七年以上,即“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将受更严厉法律制裁。
毒驾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

一、毒驾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

对于涉及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刑事责任界定和刑罚裁量方面,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倘若这类事故导致一人以上人身遭受严重伤害,且行为人在整个事件中承担了全部或者主要的责任,那么便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和惩治,具体的刑期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反之,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了逃离现场或是存在其他极为恶劣的情况下,其被裁定的刑期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范围内。更为严酷的是,若是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直接导致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幸死亡,那么他可能会面临长达七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监禁,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毒驾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

1)吸食毒品后而驾驶机动车并不被视为危险驾驶罪。

2)危险驾驶罪主要指的就是在公路上由于饮用酒精饮料过量或者是在公路上追赶竞赛,而且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下进行的机动车辆驾驶行为。

3)如果是因为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吸食了毒品导致他人直接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那么将会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反之,如果驾驶员只是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那么这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只有当在驾驶过程中采取了追逐竞赛的行为且情节极其恶劣,那才能被定义为危险驾驶罪;只有在饮酒后驾驶车辆,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涉及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界定和刑罚裁量方面,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倘若这类事故导致一人以上人身遭受严重伤害,且行为人在整个事件中承担了全部或者主要的责任,那么便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和惩治,具体的刑期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反之,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了逃离现场或是存在其他极为恶劣的情况下,其被裁定的刑期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范围内。更为严酷的是,若是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直接导致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幸死亡,那么他可能会面临长达七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监禁,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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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
毒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若致人重伤且负主责,可定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恶劣情节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者,刑期可达七年以上,即“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将受更严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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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车出了交通事故被交警查了 想问一下交通肇事是否测毒驾 如果是毒驾的话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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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上是对交通肇事是否测毒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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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属不属于危险驾驶罪
现行法律下,单纯的毒驾未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该罪仅涵盖:恶劣追逐竞驶、酒驾、校车或客运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众安全。毒驾因缺乏明确刑法规定,仅属违法行为,非犯罪行为。故,毒驾行为在现行法律中不视为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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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醉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这里主要涉及新法旧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旧法,这些属于交强险拒赔的范围,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限度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可以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新法是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度内要先行赔偿,事后再向侵权人追偿。交通肇事逃逸,旧法中不属于交强险拒赔的情形,新法中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限度内赔偿,不追偿;无交强险的,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和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旧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⑴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⑵驾驶人醉酒驾车;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⑷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                                                      2012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最新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醉驾、毒驾、无证驾驶、故意行为等发生交通事故,那些属于交强险理赔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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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多少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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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属于交通肇事罪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无证驾驶属于交通肇事罪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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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司机醉驾毒驾肇事逃逸,无证驾驶是否有司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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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行为该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对于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行为该如何定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行为怎么定性
马某与完某二人为红颜知己。某日,完某心情不好,马某告诉完某吸食可以飘飘欲仙,没有烦恼,并提供。马某与完某吸食后,由马某驾驶机动车载着完某到城郊兜风,由于的药物产生幻觉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车辆,其驾驶的机动车翻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完某当场死亡。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其
一,马某对吸食后会行为失控有一定认识,其明知驾车载有他人,并且行经路段从市区开往郊外,极易发生事故,仍然在吸毒后继续驾车行驶,主观上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马某打算驾车与完某去兜风,只是其驾车之初想法,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吸毒后继续驾车时对危害后果持过失心态。其
二,马某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客观上造成了1人死亡、1人轻伤,车辆毁损报废的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故马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某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宜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马某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严重财产损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从客观上、主观上两方面进行审查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侵害对象的范围、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上较大,主观意识上为故意。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马某并没有主观故意或放纵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意志状态上系反对、否定态度,即罪过形式为过失,对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因二者系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妥当。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毒驾),驾驶员处于高度兴奋或者疲惫的不清醒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严重意识障碍、行为失控,其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大大减弱,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及范围、后果的严重程度均处于不可控的状态。

一,在意识认识因素方面,马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持反对态度。马某知道吸毒后会失去知觉和自我控制,以为只要谨慎驾驶就可避免危险发生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事故发生后,马某自身也受伤晕倒,醒来时一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待缓过神来,才发现完某当场死亡。综上,可认定马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在其对武六的自白中,悲痛地说“没想到完某会因此死去”,说明其对自己吸毒后的不良反应认识尚浅,只是模糊、隐约认识到吸毒后驾驶可能会有危险,但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误以为发生这种危险的可能性较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的从客观行为入手分析醉驾者主观心态的认定方法对判断毒驾者的主观心态也有较强的参照意义。而事故发生后,完某已当场死亡,马某因害怕遭到法律责任追究而逃离现场,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从处理效果看,认定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实践需要分析,吸毒者产生幻觉或者意识障碍时,往往造成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毒驾犯罪应当从严打击。但从刑法的附属性分析,刑事司法应当保持理性、谨慎和谦抑的精神,不能仅因毒驾后果严重就客观归罪,不加区分地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中,马某毒驾致1人死亡、1人轻伤,1车受损,并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从严惩处。但如上分析,马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意志上持反对、否定态度,其罪过形式系过失,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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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属于交通肇事吗
我国法律中,危险驾驶罪不包括在交通肇事罪内。前者涉及危险驾驶行为,后者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重大事故。两者虽与道路交通相关,但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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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无证毒驾肇事逃逸加黑车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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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的量刑标准,毒驾怎么量刑,毒驾
[律师回复] 醉驾、毒驾作为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国家一直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一、刑事责任关于酒驾有明确的入刑标准,单纯的毒驾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毒驾是一种从重的情节。酒驾、毒驾后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上的刑罚。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酒驾驾驶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将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 二、行政责任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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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吗
毒驾应入危险驾驶罪,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急需刑罚处罚来惩治毒驾行为,以提高毒驾行为的违法代价,毒驾入刑有还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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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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