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或减轻处罚力度,如:1.受到他人逼迫导致行为过失的;2.积极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行为,且具有立功表现的;3.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恶果的;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其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另外,对于情节微小、易于纠正,且未产生任何实质性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可不予施加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合规吗
合规性问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所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对于那些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为可罚可不罚的具体行为;或者是那些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但情节较为轻微,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行为;又或是那些在初始阶段就被发现,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并且可以通过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以及那些虽然违法但是尚未实际造成社会危害,也没有引发消费者投诉或举报的行为;还有就是那些本身情节较轻、只是需要责令改正的行为;
最后,如果一年内仅有一次类似行为发生,而且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损害结果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应该给予罚款处理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在众多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或减轻处罚力度,如:1.受到他人逼迫导致行为过失的;2.积极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行为,且具有立功表现的;3.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恶果的;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其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另外,对于情节微小、易于纠正,且未产生任何实质性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可不予施加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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