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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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轻微违法情节明显,风险低,不构成犯罪。 2.过时时效,犯罪行为不再追诉。 3.特赦令者免予刑罚。 4.部分案件需受害人参与才启动审判。 5.死亡者免予追究。这些均属“免于刑事追究”范畴。
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的情形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第一种情况涉及到情节显而易见的轻微违法行为,其潜在危险性非常有限,不能被视为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上所设定的追诉时效期间,也将得到免责待遇。

第三,当某人获得特赦令,这意味着他或她已得到法律赦免(即免除刑罚)。

第四,依据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些犯罪行为只有在受害人提出指控或撤回指控后才能启动审判程序。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死亡,他们的犯罪行为自然无法再进行追诉和审理。

总的来说,以上几种情况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于刑事追究”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有什么权益

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有权自行选择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辩护,包括代为申诉或控诉;

其次,他们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即有资格自主申辩自身无罪的事实;

第三,他们有权享有拒绝对自己证明有罪的权利;

再者,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取保候审的特殊保护措施;除此之外,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交流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偏见时,他们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最后,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他们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同时,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基本的休息和饮食需求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首先,第一种情况涉及到情节显而易见的轻微违法行为,其潜在危险性非常有限,不能被视为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上所设定的追诉时效期间,也将得到免责待遇。

第三,当某人获得特赦令,这意味着他或她已得到法律赦免(即免除刑罚)。

第四,依据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些犯罪行为只有在受害人提出指控或撤回指控后才能启动审判程序。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死亡,他们的犯罪行为自然无法再进行追诉和审理。

总的来说,以上几种情况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于刑事追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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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那边有一个同事,因为涉嫌经济诈骗的事情,现在被带走,调查的案子,在审理当中,犯罪嫌疑人判拘役释放的规定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属于准羁押性质强制措施,它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种法律关系,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判处监狱服刑或看守所拘役。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准羁押性质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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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保释犯罪嫌疑人??问题解答如下,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常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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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无罪释放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条件和相关标准的,则可以按照国家赔偿的相关条件来进行赔偿,法律规定的标准是按照日平均工资的基数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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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会见当事人。《刑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扩展资料: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基于不同的部门法律规定,其含义也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制度。律师法将律师会见作为一种权利加以规定,强调的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律师会见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
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在审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决定。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用前述规定。
嫌疑人没进看守所就变更强制措施,是不是就可以释放
[律师回复] 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如果想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在押人员开庭时间,需要案件事实清楚、主要案犯到案等条件,这个时间并不确定。羁押犯罪嫌疑人,一般由案发地负责羁押,这是司法制度中的属地管辖原则。但出于管理需要,不会将同案嫌疑人关押在同一号室,故各号室在押人员所涉嫌罪名并不统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做出的该人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不予收押,由办案机关负责变更强制措施。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的,需提供保证金、担保人,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等待其审核。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的,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区域生活,随传随到,否则视为逃脱,可以立即终结取保候审、罚没保证金、追究保证人责任,在其临近开庭前期,由负责继续收监该人,保证其按时前往开庭。释放的在押人员,其档案由公安机关掌握,留档备查,但并不影响日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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