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另一方并不赞同时,法官将如何做出裁决,这取决于夫妻二人之间的情感状态。
若法院判断出两人间的婚姻已经出现不可挽回的裂痕,那么便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倘若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尚存有修补机会,那么便可能坚持不下判决准许离婚。
通常来说,在一方提出离婚诉求后,法院将会先行展开调解程序,以期尽力恢复双方的感情。
但若通过调解发现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救,则应当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时未还的房贷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地产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而共同拥有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对于财产的分配比例无法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登记,但是结婚之后是由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话,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套房子将归属于登记人的那一方,同时,他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当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另一方并不赞同时,法官将如何做出裁决,这取决于夫妻二人之间的情感状态。
若法院判断出两人间的婚姻已经出现不可挽回的裂痕,那么便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倘若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尚存有修补机会,那么便可能坚持不下判决准许离婚。
通常来说,在一方提出离婚诉求后,法院将会先行展开调解程序,以期尽力恢复双方的感情。
但若通过调解发现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救,则应当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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