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下列两种特定情形之下,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返还彩礼:
第一种是双方虽然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结婚注册程序且并未共同建立家庭生活;
第二种是在缔结合同时男方给予女方订婚礼物或财物,但该行为使男方陷入经济困境。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男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无权强制要求女方归还其所送出的任何彩礼,然而若女方在此基础上主动放弃甚至退还这部分礼金,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也是完全被允许和接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起诉离婚时未还的房贷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地产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而共同拥有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对于财产的分配比例无法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登记,但是结婚之后是由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话,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套房子将归属于登记人的那一方,同时,他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仅在下列两种特定情形之下,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返还彩礼:
第一种是双方虽然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结婚注册程序且并未共同建立家庭生活;
第二种是在缔结合同时男方给予女方订婚礼物或财物,但该行为使男方陷入经济困境。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男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无权强制要求女方归还其所送出的任何彩礼,然而若女方在此基础上主动放弃甚至退还这部分礼金,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也是完全被允许和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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