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离婚可以免除冷静期
请注意,婚姻“冷静期”仅适用于因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达成的协议离婚情况。
然而,如若涉及家庭暴力现象,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这种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冷静期”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选择结束婚姻,他们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的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进行调解程序;
倘若情感关系已经严重破裂且经调解无法达成和解,那么人民法院应该做出判决,宣布离婚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请注意,婚姻“冷静期”仅适用于因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达成的协议离婚情况。
然而,如若涉及家庭暴力现象,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这种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冷静期”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选择结束婚姻,他们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的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进行调解程序;
倘若情感关系已经严重破裂且经调解无法达成和解,那么人民法院应该做出判决,宣布离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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