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对勘验、检查笔录有疑问应如何处理
当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勘验、检查笔录产生疑惑时,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请求,请他们提供这些证据获取和制作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信息。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对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进行询问进而形成书面记录。
此外,检察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专业方式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技术性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区分吗
1、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运作模式与职责上具有不同性质,检察院作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构以及公诉案件审查的起诉主体,而法院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与此同时,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体现的乃是审判监督关系,并非表现为上下级的领导服从关系。
2、值得强调的是,检察院与法院各自所承担的职能各有差异;法院遵循法律理念,负责作出重要判决及强制执行相关责任,而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进行全面监督。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紧密联系体现在,检察院有权依法对法院的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于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检察院有权提出异议意见并提起抗诉等程序。在涉及到刑事公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形成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当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勘验、检查笔录产生疑惑时,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请求,请他们提供这些证据获取和制作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信息。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对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进行询问进而形成书面记录。
此外,检察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专业方式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技术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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