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损害赔偿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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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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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侵权伤害中,受害者有权获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开支及因伤停工的薪资损失等经济补偿。如致残,则需支付辅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若致人死亡,须负担丧葬费及对家属的长期经济支持,给予死亡赔偿金。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损害赔偿案件

一、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损害赔偿案件

对于基于侵犯他人权益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应当对受害者承担必要的医疗性收费、护理费、轻微交通费、适度饮食与康复疗养方面的用度开支,以及由于劳动生产而导致薪资收益的损失的货币补偿

假如不幸致伤造成残障后果,还需额外赔付辅具设备的购买费用和你定致残的赔偿金

若致使对方命丧黄泉,不仅需要视情节轻重支付丧葬费用,也要负起为逝者的家庭带来更多经济支持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作为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人民法院如何审理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侵占罪被归类为告知才处理型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畴,需要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关于侵占罪等自诉案件的起诉程序如下:

首先,应当经历被害人立案环节;

其次,法院将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随后进入庭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在充分了解案情、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开庭审理则是核心步骤,法院应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通知当事人开庭审判;

最后,宣判环节将会在庭审结束后进行,法院将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决。若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一条

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六)物证书证名称、件数等。

对于基于侵犯他人权益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应当对受害者承担必要的医疗性收费、护理费、轻微交通费、适度饮食与康复疗养方面的用度开支,以及由于劳动生产而导致薪资收益的损失的货币补偿。

假如不幸致伤造成残障后果,还需额外赔付辅具设备的购买费用和你定致残的赔偿金。

若致使对方命丧黄泉,不仅需要视情节轻重支付丧葬费用,也要负起为逝者的家庭带来更多经济支持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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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解释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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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人身损害应赔偿哪些损失
[律师回复] 包括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两个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是指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通说认为是“三要件说”,即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里所指的人身损害的事实包括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第二,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有过失或错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的大小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人身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方式。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以过错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当事人即使没有过错,但按照法律规定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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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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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论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马福深【摘要】本文通过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论述,将此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作出比较,以使动物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加强自己的责任感,管理使用好动物,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安定和美好。【关键词】动物致人损害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目录】
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基本内容
三、对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分析【引言】动物侵权所引起的责任自古就已经有了,它是一个老话题,但它永远都不会过时,并且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动物的关系将更加密切频繁,动物对人的损害将在所难免,所以有必要对此话题再次进行系统论证。【正文】
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就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动物对人们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比一般物体有更大的危险性的考虑,其意义就在于它更有利于加强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增加对人们安全的保障。由上述可以引申出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即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规则。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就以“私法”的一种为法律所规定。现代各国民法中,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五条、《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等法条中,都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亦出现过大量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在借鉴他国立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出了如上的规定,使受害人获得救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二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内容(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中对动物的法律界定此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动物,一般指为人们管束喂养的动物,它包括:家畜和家禽以及蜂、鸟、虫、鱼,也应包括动物园圈养的野生凶猛动物。山野里的凶猛动物无管理人可言,其所造成损害,自然也就谈不上由谁承担责任,至于微生物虽在科学上仍为动物或植物,其所造成的损害,培养人是否应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承担责任这有待于立法上或司法上作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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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请问这个官司胜算有多少呢?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年×月3日
基于事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请问这个官司能打吗?胜算是多少?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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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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