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含义及规定是什么
关于被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这一法律概念,它所包含的含义是当债务人为保全自己的应得权益,在其应当行使但未能执行对第三方(即次债务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以致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构成不利影响之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取代债务人,代行其相应的权利。
进一步而言,如果债务人为未能充分行使其债权或是与其相关的从属权利,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不利影响时,债权人有资格向司法机关申请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针对相对方的法定权利,但仅限于那些专属于债务本身,其他人不得代替行使的专属权利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关于被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这一法律概念,它所包含的含义是当债务人为保全自己的应得权益,在其应当行使但未能执行对第三方(即次债务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以致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构成不利影响之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取代债务人,代行其相应的权利。
进一步而言,如果债务人为未能充分行使其债权或是与其相关的从属权利,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不利影响时,债权人有资格向司法机关申请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针对相对方的法定权利,但仅限于那些专属于债务本身,其他人不得代替行使的专属权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