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诉讼时效三年还是二年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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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三年。1、具有还款日期的为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2、没有具体还款日期的为借款之日起二十年内。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4、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借款期限诉讼时效三年还是二年

一、借款期限诉讼时效三年还是二年

三年。

1、具有还款日期的为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

2、没有具体还款日期的为借款之日起二十年内。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4、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期限诉讼怎么办官司

借贷关系诉讼中,若借款人未能遵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作为贷款人可依法依规,依照我国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七十五条及第六百七十六条相关条款之规定,向借款人索要借款本金,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而当借款合同中对于还款期限没有进行明确约定或虽有约定但过于模糊无法辨识时,贷款人可依据此法规定,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令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贷款人需妥善保管与借款相关的各类证据,例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催收通知等,以便在必要时刻证明借款事实及其约定的还款期限。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若借款人对此提出异议,声称借款期限的约定并不清晰或根本不存在,贷款人则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主张借款期限的确定性。若借款期限的确切性引发争议,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总而言之,贷款人在处理借贷关系诉讼时,应积极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年。

1、具有还款日期的为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

2、没有具体还款日期的为借款之日起二十年内。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4、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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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特殊时效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刑法上的诉讼时效
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被侵害人向有关机关提讼本该受案而没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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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诉讼时效三年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款期限诉讼时效三年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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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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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诉讼时效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的诉讼时效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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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诉讼时效是三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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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未到期可以诉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借款期限未到可以向吗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债务人陈某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
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
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据此,债权人有权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如其拒绝履行,还可诉至。
二、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民间借款要交哪些证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庭审的顺利进行。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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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诉讼时效三年还是二十年怎么办
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不过最长能到二十年。在这三年里,权益人得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了,也得知道是谁把自己的权益给弄受损了,然后才能行使维权的权力,不然对方可以用诉讼时效来抗辩。二十年的最长时效是从权益受侵害的那天开始算的,如果超过了二十年,法院就不会再提供司法救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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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二者性质不同。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能够被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行政诉讼的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4.二者的期间有无变化不同。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5.人民对二者超过法定期间的处理方式不同。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期限。相对人超过期限的,人民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期限的,裁定驳回,即相对人丧失了权。通常情况下,人民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它不是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权。经人民审理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有诉讼时限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关于一般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从两年改为了三年。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如果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或者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债务,都应该视为债权未收到侵害,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不起算,因而相应债权受最长20年的特殊时效制度。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没有约定还款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宽限期限结束,债务人仍然不履行义务,此时应视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此时三年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债权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丧失胜诉权,从而影响到自身权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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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期限是两年还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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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步骤的审理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二审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经过一审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逾期证据予以放宽,不必然发生证据逾期的失权后果,其实质上是扩大了新证据的范围。逾期的证据是否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需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得出结论。
《证据规则》虽然没有明确对逾期证据进行审查及有关程序上的要求,但审查的内容隐含在新的证据如何让判断的条文之中。二审程序中,逾期提供的证据理由能够成立的,则转化为二审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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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借款合同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2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标准,我国立法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即为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但是,对如何理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理论界与实务界分歧却很大。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即属其一。对此,有观点认为,《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借贷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归还借款的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的
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从第二天起即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就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法理和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科学论证其计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准确地适用法律,指导司法实践,保证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笔者认为,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仍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只要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还有些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行使了催告权,但是由于人民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到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效。
民事借贷诉讼时效怎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
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的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对于
第一种情况,审判实践中不存在什么争议。难以处理的是
第二种情况,我们经常遇到原告拿着五六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借条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是否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如何把握
笔者认为,无论原告是否提供证据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只要原告主张从被告出具借条至今,其一直向被告索要借款,就不能采纳被告关于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为诉讼时效期限从权利人遭受到侵害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到侵害时才开始计算,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原告的权利何时遭到侵害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到侵害。这不同于侵权,因为借贷关系双方往往关系特殊,没有实际的必要,债权人往往不会主张其权利,自然也不知道权利会被侵害。所以应当对诉讼时效期限保持宽泛的观点,也就是说,不能确定超过的,就支持原告的主张,这样才能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法官在审查诉讼时效中应当保持一个怎样的立场问题。举一个例子,假设被告在答辩中辩称原告的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其在法庭调查阶段却对诉讼时效只字未提,原告也没有提出该问题。此时,法官应当询问被告关于诉讼时效有无说明的问题或提交相应证据,还是不予处理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不依职权主动审查,在审理中,也无义务就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对被告予以特别释明。被告在一审中未就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视为其放弃该权利。如果原审被告在二审中以原审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二审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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