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属权是谁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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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由单一自然人投资,资本与资产归属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全责承担企业债务。企业财产非独立,投资人享有完整权益。作为自然人创办的企业,其法律地位等同于投资者,没有法人资格。财产始终归投资人所有,不具备法人化的特征,只有投资者本人对企业的财产权责负责。若不符合这些基本属性,将不被视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属权是谁的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属权是谁的

个人独资企业乃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确立,由单一自然人投入资本,其财富(或资产)均属投资人单独持有;

而投资人则以自身之全部财产对该等企业的负债承担无上限的义务及责任。

此番规定明确表达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仅为其投资人个人独有,这便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心法律特质,深层次地体现出个人独资企业的属性,同时也决定了其在法律层面的地位。

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完全归属投资人个人所有,且授权由投资人自由掌握和享受其带来的权益,因此该企业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可供支配的财产。

由此可见,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经营性的实质,但由于缺乏独立的、相对独立的可供支配财产,故未能实现法人化,为自然人创办的企业,其法律人格在法律层面始终保持为自然人,即投资人本人为拥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责的主体系体。

在任何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始终归属于投资人个人,这被视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必然性质。

若某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未涵盖上述特性,无疑将无法被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职务侵占罪的关系是什么

作为个体工商户形式存在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所有者与运营者往往为同一人。因此,职务侵占罪这一刑事犯罪原则上并未直接适用于这些企业主。职务侵占罪的定义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的从业人员在其职务的便利条件下,非法攫取所在单位的财富。

然而,在个人独资企业环境下,因为企业资产与所有者的私有财产混合存在,如果这种情况下所有者侵吞其自身所有之财产,将无法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当该企业中的雇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益时,他们就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乃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确立,由单一自然人投入资本,其财富(或资产)均属投资人单独持有;

而投资人则以自身之全部财产对该等企业的负债承担无上限的义务及责任。

此番规定明确表达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仅为其投资人个人独有,这便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心法律特质,深层次地体现出个人独资企业的属性,同时也决定了其在法律层面的地位。

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完全归属投资人个人所有,且授权由投资人自由掌握和享受其带来的权益,因此该企业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可供支配的财产。

由此可见,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经营性的实质,但由于缺乏独立的、相对独立的可供支配财产,故未能实现法人化,为自然人创办的企业,其法律人格在法律层面始终保持为自然人,即投资人本人为拥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责的主体系体。

在任何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始终归属于投资人个人,这被视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必然性质。

若某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未涵盖上述特性,无疑将无法被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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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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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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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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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偿付企业债务。独资企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投资者有限的个人财产、投资者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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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偿付企业债务。独资企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投资者有限的个人财产、投资者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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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横县经审理认为,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具备的诉讼主体资格,该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而林某某作为投资人不具备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某某的。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将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立法上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投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格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解释为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主体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
横县虽然驳回林某某的,但林某某可以其投资的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作为原告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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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经审理认为,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具备的诉讼主体资格,该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而林某某作为投资人不具备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某某的。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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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将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立法上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投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格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解释为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主体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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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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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赠抚养: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取消资格: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扩展资料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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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纪合同里著作权归属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独家经纪合同里著作权归属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修改权等,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就转让范围和期限发生争议。其次。在著作权转让的范围和期限上、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具体包括复制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则要将所转让的内容写清楚。若是部分权利、表演权,要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免以后发生争议,独家经纪合同中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翻译权。总之,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双方应把著作权转让后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的时间做一个详细的规定、出租权,就要向转让人进行相应的赔偿: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权、展览权,受让人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若是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例如署名权,著作权属于作者,在履约过程中,不包括人身权。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识到,转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因此,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签订合同时,若是受让人超出了所限制的范围或期限使用的话、摄制权、放映权。因此、发行权。如无相反证明、改编权您好,在签订合同时、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至于约定的效力需要看约定的著作权内容,转让的内容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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