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下述情况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首先,在未获取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前提下,在相同种类的商品上运用与其已经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其次,在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人准许的情况下,在相同类别或相似类别商品中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这种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再次,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此外,擅自制作及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
更甚者,不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更改其已注册商标后重新投放到市场进行销售;
最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支持和协助他人实施此类侵权行为,以及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的损失。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哪些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认定强制猥亵罪时,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的自然人,而非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
其次,其主观心态必须为故意为之;
再次,本罪侵犯的对象既包括男性也涵盖女性,即他人的性自由权益;
最后,从客观行为上来看,实施者需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来强制猥亵他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下述情况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首先,在未获取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前提下,在相同种类的商品上运用与其已经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其次,在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人准许的情况下,在相同类别或相似类别商品中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这种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再次,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此外,擅自制作及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
更甚者,不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更改其已注册商标后重新投放到市场进行销售;
最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支持和协助他人实施此类侵权行为,以及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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