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成立
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一概念,它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担任董事或经理职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自己名义或代表他人开展与他们在该公司或企业所从事的营利活动类似的商业活动,从而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且总计额度巨大的犯罪行为。
为了明确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主要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客体层面,它关乎到国有公司、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其他相关权益,乃至整个国家对于公司运营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
其次,在客观方面,某些人以自己名义或代表他人开展与他们在现有公司、企业中所从事的营利活动类似的商业活动,通过此类行为,不仅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而且金额达到法定巨大标准,这样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素;
再者,在行为人方面,本罪仅适用于特殊人群,具体来说就是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董事和经理,其中“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同时也是对外代表公司形象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核心成员;
最后,在主观意识面,行为人须对违法行为持有故意,并且除了追求经济利益之外,其还应该怀有获取非法利润的动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如何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即在无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他人财物进行获取和控制。其本质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这一系列行为所具有的明确动机及其最终达成的效果。具体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味着行为人未经法律许可,擅自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诈骗等手段,从而对公共或私人财产进行占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一概念,它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担任董事或经理职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自己名义或代表他人开展与他们在该公司或企业所从事的营利活动类似的商业活动,从而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且总计额度巨大的犯罪行为。
为了明确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主要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客体层面,它关乎到国有公司、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其他相关权益,乃至整个国家对于公司运营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
其次,在客观方面,某些人以自己名义或代表他人开展与他们在现有公司、企业中所从事的营利活动类似的商业活动,通过此类行为,不仅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而且金额达到法定巨大标准,这样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素;
再者,在行为人方面,本罪仅适用于特殊人群,具体来说就是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董事和经理,其中“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同时也是对外代表公司形象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核心成员;
最后,在主观意识面,行为人须对违法行为持有故意,并且除了追求经济利益之外,其还应该怀有获取非法利润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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