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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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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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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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主要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行为是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同时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犯罪数额。那符合了上述条件是不是就成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呢?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条件

利用职务之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条件。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公司、企业的材料、物资、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决策权以及因其职务关系而知悉的公司、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企业投资方向等重大信息等便利条件。

2、行为方式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类营业。这里的“经营”不同于普通的、短期的商品买卖,而是具有规模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所谓“自己经营”,是指为自己独资或者担任股东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的经营,至于行为人是否担任一定职务则在所不问。所谓“为他人经营”,是指为自己虽未出资,但为从中获取经营报酬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司法实践中,只要具备“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之一即可。

“同类营业”是指经营的业务属于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

3、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必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创造条件,非法获利达到十万元以上才能被追诉。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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