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具备以下任一条件,即有可能需执行返还彩礼之义务,其详细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双方明确未能达成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已完成婚姻登记但实际未曾共同居住;
最后,在两人恋爱期间,男方因支付彩礼而使得经济情况更为困难。
然而,针对上述两项条款,必须以达到双方解除婚约的目的作为前提条件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女方提出离婚女方重婚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关条款的明确界定,倘若女方存在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重婚行径,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法律明文确定的过失性行为。在这种特定情形下,男方,作为本案中毋庸置疑的非过错方,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庭作出公正裁决,准许其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责令女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在法官最终判处的具体权益分配方面,将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及质量、财产分割事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行使等多方面因素。若女方被确认为重婚行为的实施者,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对男方提出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判令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若具备以下任一条件,即有可能需执行返还彩礼之义务,其详细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双方明确未能达成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已完成婚姻登记但实际未曾共同居住;
最后,在两人恋爱期间,男方因支付彩礼而使得经济情况更为困难。
然而,针对上述两项条款,必须以达到双方解除婚约的目的作为前提条件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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