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的案子是可以进行公诉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不批捕的案子怎么处理
1、在刑事案件中,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时,应提供相应解释,并需进行补充调查的,应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当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刻释放犯罪嫌疑人,且应确保实施释放的准确性,并将执行情况随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该犯罪嫌疑人仍需进一步调查,且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倘若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人员,经评估认定其行为需要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若存在特殊情况,可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一天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随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该犯罪嫌疑人仍需进一步调查,且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批捕的案子是可以进行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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