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期限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事先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行政处罚怎么消除记录没案底
针对众多关注者普遍询问的“能不能清除行政处罚记录”这个问题,很遗憾,答案是肯定的——无法实现。无论是涉及到的行政处罚部分,抑或是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一旦完成了相关的处置工作之后,将会把此类事件作为完整的案件档案妥善保存。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持案件材料的完整性,以便在上级审查或者需要备案的时候能够及时提供参考,为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方和执法人员)在复核该案件时提供详细且全面的资料,同时也保证了未来可能会发生的类似行为,这些记錄可以作为其过去历史的佐证与参照。因此,案件材料不仅不会自动失效,反而会长期保留下去,除非经由被处理人死亡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才会将其归类为过期档案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然而,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存在,但是当事人如果对于行政处罚结果心怀异议,依然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进行行政诉讼。这些法律途径有可能影响甚至撤销原有的行政处罚结果,而在此过程中或者结束以后,原来的处罚记录并不会因此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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