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主要有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释性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条
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此条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法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最新
股权转让乃依照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下,理所应当地将手中的股东权益以有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以此使他人有权持有该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从而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让出资的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便是股东将自身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已有的其他股东,亦即是说在公司内部进行的股权转让;另一种则是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除现有的股东之外,包括现任董事、监事这些在内的其他投资者,亦即是说正针对公司外部进行的股权转让活动。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主要有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释性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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