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应该是怎样的
(1)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送交对方,由对方当事人在《通知回执》上签收;
(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书面签复通知方。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按对方的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3)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就变更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协商;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原则上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条件和范围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变更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首先,劳动合同的修改应当在劳动合同依法设立且未执行或尚未完全执行的有效期限内进行。这意味着,只有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才可能出现劳动合同的修改问题;若劳动合同尚未签订或已完成执行,则不涉及到劳动合同的修改事宜。
其次,劳动合同的修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修改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
最后,劳动合同的修改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修改并不是随意的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修改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送交对方,由对方当事人在《通知回执》上签收;
(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书面签复通知方。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按对方的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3)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就变更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协商;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原则上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条件和范围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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