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还贷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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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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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等承担,即使离婚协议已分配财产,债权人仍可向双方追讨。清偿债务的一方如依据协议主张另一方负担,法院通常支持。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维持家庭生活所需债务、扶养义务相关的债务、学习培训费用、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等。一方从事个人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以及非用于家庭生活的经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不能强制执行因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还贷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还贷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遇到夫妻共同的债务时,夫妻双方均承担相同份额的还款义务。

即便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示处理好了夫妻财产的分配情况,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提出主张。

在此前提下,如果一方已就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却又依据离婚协议主张另一方应该负担同样的债务,那么这一请求将受到人民法院的肯定和支持。

具体而言,离婚协议中的还贷约定仅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然而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同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主要概括如下几类:

(1)夫妻为了维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

比如,购买共同生活必需品所引起的债务;

建设、装修共住房屋所引发的债务;

以及为支付任何一方医疗所必需的费用导致的债务等等。

(2)夫妻一方或另一方因为履行法律定义扶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

(3)用于支付双方学习、培训费用所引发的债务;

夫妻在正当地参加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体育运动,以及适当的社会交往等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为支付适当的社会交往开支所引发的债务亦归于此类。

(4)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的利润用于家庭生活或分给配偶共享时产生的债务亦界定于此范围内。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收入未能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共享,则此时一方向外所负的债务便不再包含于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另外,若一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资助与其无直接抚养义务近亲或朋友,而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此类;

同样地,一方在未经对方认可的情况下自资自行开展经营活动,然而这些活动的盈利并未被用于共同生活的所需开支,此类债务亦不属此范畴内;

当然,还有那些因个人违法行为而引发的债务,以及婚后一方为了实现个人私欲虽really与共同生活无关却产生了债务等,这些情况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中所引发的债务,以及他人主张此类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晓双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约定各自所有的财产及债务,第三人均无法以此来强制执行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清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协议中房子归一方所有没过户房子归属怎么划分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房产归属其中一方,然而尚未进行过户操作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的产权将被认定为属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那一方当事人所有。且须知,按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设立、转移以及消灭等各项事宜,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反之,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另行做出了特别规定。因此,只要该房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房产证上的名义人并无变更,那么原来在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仍然是享有所有权的主体。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遇到夫妻共同的债务时,夫妻双方均承担相同份额的还款义务。

即便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示处理好了夫妻财产的分配情况,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提出主张。

在此前提下,如果一方已就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却又依据离婚协议主张另一方应该负担同样的债务,那么这一请求将受到人民法院的肯定和支持。

具体而言,离婚协议中的还贷约定仅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然而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同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主要概括如下几类:

(1)夫妻为了维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

比如,购买共同生活必需品所引起的债务;

建设、装修共住房屋所引发的债务;

以及为支付任何一方医疗所必需的费用导致的债务等等。

(2)夫妻一方或另一方因为履行法律定义的扶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

(3)用于支付双方学习、培训费用所引发的债务;

夫妻在正当地参加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体育运动,以及适当的社会交往等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为支付适当的社会交往开支所引发的债务亦归于此类。

(4)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的利润用于家庭生活或分给配偶共享时产生的债务亦界定于此范围内。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收入未能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共享,则此时一方向外所负的债务便不再包含于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另外,若一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资助与其无直接抚养义务的近亲或朋友,而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此类;

同样地,一方在未经对方认可的情况下自资自行开展经营活动,然而这些活动的盈利并未被用于共同生活的所需开支,此类债务亦不属此范畴内;

当然,还有那些因个人违法行为而引发的债务,以及婚后一方为了实现个人私欲虽really与共同生活无关却产生了债务等,这些情况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中所引发的债务,以及他人主张此类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晓双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约定各自所有的财产及债务,第三人均无法以此来强制执行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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