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能否构成过失共犯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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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理论强调共同犯罪需主观故意,过失交通肇事不构成共同犯罪。但特殊情况中,如单位相关人员指使肇事者逃避责任致死,他们会被视为共犯。认定共同犯罪需满足四条件:年龄、法律责任能力、共同犯罪意图和行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依据行为性质和后果,包括:引发严重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徒刑;畏罪潜逃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因逃跑致人死亡的,至少七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能否构成过失共犯

一、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能否构成过失共犯

依据我国刑法理论,两个或以上的嫌疑人共同有意为之才能谓之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无法形成共同犯罪,因而针对交通肇事的情况,我们无法将其归类为过失共犯。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后,如果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权人、承包者或乘车人员指使肇事者逃避责任,且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适当的救助而最终死亡的话,那么他们应当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来对待。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要求:

首先,参与者必须是两个或更多相同年龄段并且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其次,各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明显的共同犯罪意图;

再者,各当事人在具体行动中都必须表现出共同的犯罪行为;

最后,所有这些都必须针对同一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客体。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包含如下三点内容:

若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重大事故,对他人造成严重损伤甚至死亡,或者给公共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选择畏罪潜逃或者有其他极其恶劣的情形出现,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审判;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跑而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话,那他将不得不接受更为严重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交通肇事罪可以判管制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寻求保释。通常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面临诸如管教、拘留抑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后果。

然而,在成功取得保释后,他们将不再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只要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便有可能得到批准。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需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作为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刑法理论,两个或以上的嫌疑人共同有意为之才能谓之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无法形成共同犯罪,因而针对交通肇事的情况,我们无法将其归类为过失共犯。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后,如果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权人、承包者或乘车人员指使肇事者逃避责任,且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适当的救助而最终死亡的话,那么他们应当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来对待。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要求:

首先,参与者必须是两个或更多相同年龄段并且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其次,各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明显的共同犯罪意图;

再者,各当事人在具体行动中都必须表现出共同的犯罪行为;

最后,所有这些都必须针对同一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客体。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包含如下三点内容:

若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重大事故,对他人造成严重损伤甚至死亡,或者给公共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选择畏罪潜逃或者有其他极其恶劣的情形出现,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审判;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跑而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话,那他将不得不接受更为严重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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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三)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上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要明知他们的共同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意志因素来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
一般共同犯罪要求是当事人都是出于故意,但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讲本身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很多人就自然而然的认为交通肇事罪不会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但其实,在交通肇事罪当中可能出现指示驾驶者逃逸的情况,对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当然我国司法解释中也对这一情况作出了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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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上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要明知他们的共同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意志因素来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从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上看,上述人员与肇事者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他们共同实行了“逃逸”行为。也就是说,在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上述人员唆使、帮助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唆使、帮助下客观上实施了“逃逸”行为。并且他们的共同逃逸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上述人员与肇事者明知已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上述人员仍唆使、帮助肇事者“逃逸”,主观上是故意的;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唆使、帮助下对“逃逸”行为主观上也是故意的,即他们对“共同逃逸”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能否因此就认为他们的“逃逸”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呢?仔细审视之,其实不然。
“逃逸”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换句话说,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仅对本罪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他们的共同逃逸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更重要的一点是,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的问题。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共同故意,是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为了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仅以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共同故意,就认为他们是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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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想具体了解一下关于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是怎样处理的呢?请专业人士帮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也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分别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的出台,引发了对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的讨论。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应当全面确立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①]形态,但对于指使逃逸型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形态的规定应该予以检讨,应当取消共犯的规定,对肇事者和指使者则根据各自行为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一、应当全面确立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形态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提出了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概念,而在《解释》第七条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共犯的概念,但笔者认为它隐含了共犯的实质内涵。因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是单一主体构成犯罪的标准,在单一主体的情况下,行为单一,责任确定。而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则产生了主体复杂化、行为多样化、责任分散化的情况,但是《解释》还是作了若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共同犯罪处理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②],因此笔者认为《解释》第七条实质上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过失共犯形态进行了规定。
  现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于现行刑法规定,因此在学术上,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的态度。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是其理由主要是“各过失犯罪人缺乏对共同犯罪的认识,在意志因素上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因而不能使数人的共同行为具有共同犯罪所必须的那种内在一致性。疏忽大意过失,缺乏预见性,过于自信过失,缺乏造成危害结果的意志因素,这是它们不能形成共同心理基础和实施共同行为的最重要原因。”[③]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形态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探讨,首先必须在解决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应当确立这一基本刑法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展开。
我想问一下,关于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罪是现代交通事故中经常发生的,通常指的就是因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之后还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受害人重伤甚至是死亡的发生又或者是使公共的财产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的情况,根据这样的犯罪行为将会依法的追究肇事人的刑事责任。从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原因来判定,这是一种因为过失而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要判定该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就需要有四个方面就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还有犯罪的主客观方面,首先要求犯罪的主体是年龄已经满了十六周岁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客体的要求就是犯罪的事实侵害了交通运输的安全,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指的交通事故的主观行为上的表现,是作为一种过失犯罪行为来表现的行为,这个过失就包括了因为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还有就是因为肇事人在交通驾驶时的过于自信而遭形成的过失行为;客观犯罪的方面,当然就是肇事人的犯罪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具体指的就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产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还导致了受害人受伤甚至是死亡又或者是严重的损害了公共财产的行为,这就是客观的犯罪因素。满足了这四个方面就可以认定是为交通肇事罪。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判定,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具体指的就是在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相关的单位上的主管、事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车辆的人员又或是乘车的人员,因为没有及时的得到救助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发生,就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判处罪行。同样的要判定为交通肇事罪共犯也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成立,首先就是这样的犯罪主体上的要求,既然是共犯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会是一个人,必须是两个人以上才能产生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是该罪名成立的先决条件,并且也要满足犯罪的行为人都是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才能承担起相应的罪行和处罚;在对于犯罪的客观条件上来说,既然是共犯就要求共同犯罪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而具体的就是指的各个共同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指向的一个共同的犯罪事实,在这些犯罪行为上还要是存在联系还有相互配合的关系,虽然有行为上的差异但是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的关系;对于犯罪的主观上的条件,各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的思想上必须要有着共同犯罪的意识,也就是故意的犯罪思想,各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相互的沟通中已经知道对方在之后将要做什么,而且明知道他们的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要实施共同犯罪,在思想上有希望或是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想法。满足这些条件,这样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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