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有何区别
关于依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之区别概述如下:
(一)公开信息的程序步骤有所不同。
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自愿地向公众披露相关的信息资料,这可谓是行政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信息公开政策的具体体现。
相对而言,依申请公开则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首先提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然后行政机关才会进行相应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公开该部分政府信息。
(二)公开信息的途径亦不相同。
(三)公布信息的时效性也存在显著差异。
(四)公开信息的场所不尽相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区别
依照请求的公开与自主公开被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策略。自主公开主要是由政府管理部门自主地向社会大众公布相关信息,而依据请求的公开则是要求公民、企业或其他社团组织向政府相关机构提交信息公开的申请。这两种策略在进行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截止时间及公开场合等方面均有着显著的差异。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明确规定,当公民、企业或其他社团组织希望获取政府信息时,应该直接向行政机关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处理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并且需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表达。
如若采用书面形式确实存在困难,可选择口头表述,由负责处理此类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处理办公室代为详细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在提出申请时,应全面概括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录、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电话,以及所要寻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件编号或特性描述,包括获取所需信息的方式、渠道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依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之区别概述如下:
(一)公开信息的程序步骤有所不同。
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自愿地向公众披露相关的信息资料,这可谓是行政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信息公开政策的具体体现。
相对而言,依申请公开则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首先提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然后行政机关才会进行相应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公开该部分政府信息。
(二)公开信息的途径亦不相同。
(三)公布信息的时效性也存在显著差异。
(四)公开信息的场所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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