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期间能否出售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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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需双方同意,因其享有平等权利。离婚后,个人可自由处置其所得财产。离婚手续如下:双方必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申请,提交完整资料;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会被登记;随后经历30天冷静期,双方共同领取离婚证书并注销结婚证。
协议离婚期间能否出售夫妻共同财产

一、协议离婚期间能否出售夫妻共同财产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您可能会考虑出售夫妻共有的财物,然而这需要得到另一半的认可与支持。

鉴于夫妇们对公共财产享有同等权利,在处置这些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共识。

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有权自由处置其所获得的财产份额。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夫妻协议离婚所需的手续流程:

首先,双方需本人亲自前往各自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不得由其他代理人代办此事;

其次,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仔细检查申请者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证件资料;

再次,经严格审查后,婚姻登记机关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正式登记;

最后,自申请之日起满30日的“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并注销原有结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协议离婚期间女方把钱花光怎么办

夫妻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中,若有一方将分割所得之款项肆意挥霍,那么具体应对措施需视实际情况来决定。若此种行为被认定为正当开支范畴之内,则无需过于追究;

然而,若是涉及到蓄意消耗或私下非法转移财产等违反法律规定的状况,另一方便有权依法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依据现行法律条文,请求法院判令其为之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您可能会考虑出售夫妻共有的财物,然而这需要得到另一半的认可与支持。

鉴于夫妇们对公共财产享有同等权利,在处置这些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共识。

在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有权自由处置其所获得的财产份额。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夫妻协议离婚所需的手续流程:

首先,双方需本人亲自前往各自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不得由其他代理人代办此事;

其次,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仔细检查申请者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证件资料;

再次,经严格审查后,婚姻登记机关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正式登记;

最后,自申请之日起满30日的“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并注销原有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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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
1、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2、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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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列的财产 归 所有, 归 所有, 归 所有,。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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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约定:双方对于 由 承担抚养责任,每个月承担抚养费用 元,直至大学毕业为止。
九、损害赔偿的约定:如一方由于 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十、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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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
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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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婚内财产协议书中出现的以下约定无效: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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