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我们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配标准与原则如下所述: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剥离性别、身份等外部因素,确保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得到公正的待遇;
2.尊重并侧重照顾子女及女方的权益保护原则,在财产分割过程中,要将重点放在子女的抚养、教育所需以及女方的经济状况考量,以此保障子女的健康快乐成长和女方的物质生活需求;
3.保持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态度,充分考虑财产的实际使用价值与分割后可能带来的生产与生活影响;
4.敬重离婚过程中没有过失的一方,即如果在婚内存在诸如出轨、家庭暴力等犯错情况的,在财产分割处理上应更倾向于无过错方,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内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协议离婚时没要抚养费,现在可以要吗
虽则按照法律规定,并针对您提及的情况,孩子的抚养费仍然是可议之处,但这显然需要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和协议:倘若父母真的选择了离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得到抚养权的那一方有权利与拥有抚养权的另一方进行沟通,协商签署一份关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做法可能潜藏着一定风险,因为根据相关法规,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是作为父母的义务之一。因此,即使他们达成了这样的协议,万一之后由于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产生纷争,拥有抚养权的那一方凭此权利依旧有权向对方索求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我们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配标准与原则如下所述: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剥离性别、身份等外部因素,确保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得到公正的待遇;
2.尊重并侧重照顾子女及女方的权益保护原则,在财产分割过程中,要将重点放在子女的抚养、教育所需以及女方的经济状况考量,以此保障子女的健康快乐成长和女方的物质生活需求;
3.保持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态度,充分考虑财产的实际使用价值与分割后可能带来的生产与生活影响;
4.敬重离婚过程中没有过失的一方,即如果在婚内存在诸如出轨、家庭暴力等犯错情况的,在财产分割处理上应更倾向于无过错方,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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