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可能会选择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对象,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种是公司在未经过合法审计、清偿及债权债务处理等程序之前就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注销工作。
这实际上导致公司在法律上的清算期限超过法定时限,从而形成法律上的潜在债务和债权人权益受损的风险。
因此,当债权人主张要求公司股东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此项风险时,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其次,如果由于公司在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下,又没有保存完整的财会记录甚至拒绝提供财会记录的情况。
那么,此时需要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此逃避债务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话,对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最后一点是股东在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便抛售其持有的股权,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保持财产稳定,从而在面临债权人追讨时陷入困境。
因此,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前就转让了其股权,而新接手者对此事实应该清楚并且有意为之,那么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而新买家也应对此负有连带责任,这同样也是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拘留
在无法满足刑事拘留标准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获得无罪释放或免于拘留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法院对一个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定罪判定后,依据犯罪情节轻微程度而作出的一种刑罚裁量结果。这是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已构成犯罪事实基础上,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作为概括性的选法理由和法条适用依据的具体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可能会选择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对象,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种是公司在未经过合法审计、清偿及债权债务处理等程序之前就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注销工作。
这实际上导致公司在法律上的清算期限超过法定时限,从而形成法律上的潜在债务和债权人权益受损的风险。
因此,当债权人主张要求公司股东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此项风险时,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其次,如果由于公司在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下,又没有保存完整的财会记录甚至拒绝提供财会记录的情况。
那么,此时需要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此逃避债务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话,对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最后一点是股东在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便抛售其持有的股权,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保持财产稳定,从而在面临债权人追讨时陷入困境。
因此,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前就转让了其股权,而新接手者对此事实应该清楚并且有意为之,那么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而新买家也应对此负有连带责任,这同样也是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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