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三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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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产继承遵循遗嘱优先和法定顺序原则。若无遗嘱,第一顺位继承人(如配偶、子女和父母)将继承,第二顺位(如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在无第一顺位在世时才参与。继承过程中,会酌情照顾生活困难、抚养付出较多或不尽责的继承人。份额分配可根据共识调整,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在分配遗产前,须明确继承顺序并兼顾各方实际需求,特别关注特殊或健康状况不佳的继承人。
第一二三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一、第一二三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自被继承人离世的那刻起,法定继承程序即已启动。

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将依照其遗嘱进行财产分割

如若不幸未留下遗嘱,财产便需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给相关继承人。

总的来说,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且健在的情况下,通常会是由他们来继承遗产,在此种情境中,第二顺位继承人几乎是无法获得任何遗产分配权利的。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但不仅限于配偶、婚生及非婚生子女以及父母等亲属关系人群,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涵盖了从兄弟姐妹到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人。

在法律程序正式启动后,遗产都将从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此阶段并无任何继承权利。

若无任何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那么遗产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全权接手。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割,通常情况下,它们的份额应大致相同。

然而,如果其中某位继承人因家庭困境或身体残疾导致生活困苦或丧失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额外加以考虑并给予适当的照顾;

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命期间尽心尽力履行抚养义务或者长期与其共同居住者,在分配遗产时,其权利甚至可适当放大;

至于那些具备抚养和照顾能力的继承人,若是他们未能尽自己应有的义务,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他们可能面临不分或少量分配的状况。

如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也可以实行份额不同的遗产分配方案。

此外,所有的继承人也都有权选择是否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再次强调,在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之前,应首先确定各继承人的排序,然后再根据继承顺序依次分配。

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必须考虑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尤其是那些生活状况较为特殊或者身体健康上还有问题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照顾及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第一二三继承顺序是什么

当被继承人离世之时,即为继承程序的起始阶段。倘若在其生前有留下真实有效的遗嘱,则会依据遗嘱中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继承排序,反之若无遗嘱留下,那么便应依法定继承方式,指定相关人员来继承相应的财产。如存在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通常包括其配偶、子女及父母)时,将优先由这些具备资格的人来承继遗产,而在此种情况下,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则无法参与或中断继承过程。在面临法定继承的情形时,首先应当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来主持继承事宜,然后才轮到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样地,在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中,他们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应该基本保持平均分配。

然而,对于那些由于生活条件恶劣或身体上的原因难以从事劳动工作的法定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此外,若是于被继承人的生活方面承担重大责任或是与之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也可考虑给予较多的比例。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受益人和具有抚养能力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他们在分配基金时可能面临被削减甚至零分配的可能性。当然,对于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而言,也有权选择放弃继承权。无论怎样,对于那些生活困苦且体力欠佳的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理应给予充分关注并予以特别关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自被继承人离世的那刻起,法定继承程序即已启动。

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将依照其遗嘱进行财产分割。

如若不幸未留下遗嘱,财产便需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给相关继承人。

总的来说,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且健在的情况下,通常会是由他们来继承遗产,在此种情境中,第二顺位继承人几乎是无法获得任何遗产分配权利的。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但不仅限于配偶、婚生及非婚生子女以及父母等亲属关系人群,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涵盖了从兄弟姐妹到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人。

在法律程序正式启动后,遗产都将从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此阶段并无任何继承权利。

若无任何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那么遗产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全权接手。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割,通常情况下,它们的份额应大致相同。

然而,如果其中某位继承人因家庭困境或身体残疾导致生活困苦或丧失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额外加以考虑并给予适当的照顾;

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命期间尽心尽力履行抚养义务或者长期与其共同居住者,在分配遗产时,其权利甚至可适当放大;

至于那些具备抚养和照顾能力的继承人,若是他们未能尽自己应有的义务,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他们可能面临不分或少量分配的状况。

如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也可以实行份额不同的遗产分配方案。

此外,所有的继承人也都有权选择是否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再次强调,在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之前,应首先确定各继承人的排序,然后再根据继承顺序依次分配。

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必须考虑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尤其是那些生活状况较为特殊或者身体健康上还有问题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照顾及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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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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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能否继承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自愿情况下全部放弃又不是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那么遗产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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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能否继承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自愿情况下全部放弃又不是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那么遗产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相同吗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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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我国继承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继承法的原则,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了两个顺序,其根据有二:一是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属关系的远近;二是相互间扶养关系的亲疏。具体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关系。夫妻之间有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无论从血缘关系上还是从扶养关系上看,子女都应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是根据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公婆、养父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确认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法》第12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3.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依照《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来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
6.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
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是均等分配遗产。由于您的情况比较复杂,而我对您的详情了解不足,可能暂时无法做出全面的回答,建议您最好是向律师当面咨询,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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