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有什么必备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
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二、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仲裁协议应包含之内容方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协议需以明晰无误的表述表达出愿意接受仲裁的意愿。这种意向的提出乃是仲裁协议中至关重要的核心元素,恰恰是从这一点开始,整个仲裁过程便得以启动,因此,对于这个环节,当事人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在这一部分内容上,他们应该慎重考虑和确保以下几点因素:首先第一条便是在协议中反映出来的要求仲裁之意,这个意思的体现必须清晰、明确,让人一目了然。
其次,要求仲裁的愿望必须属于合同双方共同的心声,绝非仅为单方面的愿望或意图。倘若未能从协议中明白展示出双方对仲裁意愿的共识,则此份仲裁协议将无法生效。
此外,双方自愿提交仲裁的意愿必须出自自身真诚的意志,即确保不存在因受到他人胁迫、欺骗等因素影响导致签署仲裁协议的行为,否则,此份仲裁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最后,当事人之间寻求仲裁的意愿不能来自于其他人的决定或希望,换句话说,即上级主管部门难以挺身为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
至于提到的第二项内容“仲裁事宜”,其确实切范围在仲裁协议中必须得到详细且精确的界定。
然而,尽管仲裁事项有其明确法律基础作为支持,但同时也须符合必须具备的仲裁性及明确性的条件。
第三项内容涉及到的是选取仲裁委员会的问题,这也是仲裁协议中的关键要素。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