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罪的立案起点为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罪的立案起点为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最新是什么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滥伐林木罪的法定刑罚设定有明确的尺度和标准。具体来说,对于构成该犯罪之既遂的被告人,将会被处以严肃的刑事惩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应当接受罚金的处罚;若行为人滥伐林木的数量达到重大级别,则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三年以上且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必须交纳相应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罪的立案起点为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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