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止的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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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中止的司法解释

一、共同犯罪中止的司法解释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共同犯罪中的强奸罪如何定罪

在涉及共同犯罪的范畴内,尤其是其中涉及到强奸罪的情况下,往往需要涉及两个或者多名相关人员共同进行此类违法活动。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任何在共同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所涉的相关人员,无论他们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如何,都将被定义为强奸罪的共同实行人,针对这一身份,他们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制裁。这种制裁的程度将根据每个涉案人员的犯罪情节和严重性来单独判定。例如,假如在某起案件中,其中一方被认定为主犯,另一方则是次要犯罪分子,那么主犯通常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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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共同犯罪中止
1、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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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犯罪中止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公民若是在犯罪的过程之中,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且放弃后,并没有呈现出犯罪既遂的状态,那么此类犯罪分子,一般会被按照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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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的条件。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未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以至共同犯罪继续进行或者产生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切断了自己在主观上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使自己的先前行为丧失了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量,虽然其他共同犯罪人仍将犯罪完成,但是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已经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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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的特征
犯罪中止应具备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又有严格的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支持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犯罪过程,这里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前面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子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构成量刑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所谓中止犯罪,是指停止继续进行犯罪的活动,包括停止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和犯罪的实行行为。前者是预备中止,后者是实行中止。一般来说,前者比后者离犯罪的完成更远,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轻于后者,因而处罚也应较轻。
所谓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犯罪中止而必然导致结果不发生,而是指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有些危害结果并不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立即发生,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采取积极的行为,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投毒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这就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它一般只发生在结果犯中,即发生在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中止。它的特点是:
(1)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发最行为已经实行终了。
(2)法定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不发生与犯罪主体采取的防治结果发生的行为或措施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乏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不限于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例如,请医生抢救,或请他人代为送医院急救,都应认为是犯罪主体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结果的发生。
当然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己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某乙托某甲购买胃药,某甲却将毒药交给某乙。但某甲后悔,于第二天到某乙家欲取回该药,而某乙谎称药已被服用。某甲见某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某乙服用某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某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犯罪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犯罪既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当然这里的自动性可以包括: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1)主观说认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未遂以外的场合便是自动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殊不知其说法则欠精密:“能为不欲时不全部是出自犯人的自动性,例如着手窃取他人之财务,忽见巡警掠门而过。想实行盗窃,固未必即为该巡警所见。当窃取物品时,担心被捕,中止其实行。而非弗兰克的所谓能为而不欲为而中止行为,非犯罪中止。”
(2)限定主观说认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批评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时而放弃犯罪,才是自动中止,此外都是未遂。这一学说的缺陷是:将中止的自动性与伦理性相混淆,过于缩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
(3) 客观说主张,对没有既遂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对一般人的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时,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未遂。这一学说受到的判断标准与“自动性”这一主观要素不相符合。
(4)折中说,通过客观地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以及如何认识外界现象,外界现象是否对行为人的意识产生强制影响,进而区分未遂与中止。
申言之,所谓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在自由的情况下,出于自我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动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出于外力强制,而不得不中止,就不是自动中止,即不具有自动性。例如,行为人因下毒败露已被人发觉才将含毒的饮料倒在地上,就不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被害人的同情或怜悯、内心的谴责、突然悔悟、对受刑事制裁的恐惧等等,无论何种动机,只要中止犯罪出于自己的意愿都可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指出,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决定可能来自外界的或影响。例如,被害人的苦苦哀求。只要这些外界事情的存在对停止犯罪并不起到强制作用,仍然是出于犯罪的分子的意愿,就是自动中止。但是,如果这种外界的或影响,对犯罪的停止已起到了强制作用,即犯罪分子把它视为继续进行犯罪的障碍而被迫停止犯罪,这就不是自动。换言之,如果这一强制力达到了质与量的统一就是犯罪未遂。反之,质与量的不统一就有可能是犯罪中止的形态。
(三)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中止的犯罪活动,等待以后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暂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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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犯罪中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在处罚中止犯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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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判定共同犯罪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的条件。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未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以至共同犯罪继续进行或者产生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切断了自己在主观上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使自己的先前行为丧失了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量,虽然其他共同犯罪人仍将犯罪完成,但是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已经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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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
笔者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性。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罪中止制度之嫌。
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
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
笔者赞同
第五种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正确的观点。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共同犯罪中止的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
笔者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性。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罪中止制度之嫌。
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
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
笔者赞同
第五种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正确的观点。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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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有无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有犯罪中止。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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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该怎么解释共同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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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对个别共犯认定犯罪中止不宜过严
[律师回复] 刑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犯罪中止,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那么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只要有犯罪结果发生,就不存在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了呢笔者认为,可分情况考查个别实行犯的中止行为。

一,对于加入犯或其他共犯,如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既没有组织、指挥、出谋划策或用语言鼓励他人实行犯罪,也未配合、协助他人实施犯罪,只是跟从,而最后又未亲身完成犯罪,其对他人完成犯罪的支持作用比较轻微,则可以不以他人既遂为既遂。其自动中止犯罪的,可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因情节显著轻微而不认定为犯罪。

二,行为人在前期行为中积极实施犯罪,但后来因某种原因,自己不但自动中止犯罪,而且在危害结果发生以前,又尽最大努力制止其他人继续实施犯罪的,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可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刑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以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前提,即必须具备“有效性”。这对于一人犯一罪的案件不存在问题。但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掺杂了其他共犯的因素,适用有效性标准则过于严格。在其他共犯执意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要求其做到有效制止犯罪,很多情况下是勉为其难的,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只要行为人在自动放弃犯罪后,又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并为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尽了真诚的最大努力,以消除自己前行为对其他人完成犯罪的积极作用,如奋力阻止、帮助被害人逃跑、打110报警等,但因身单力薄等原因而未避免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认定共同犯罪个别共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在坚持共同犯罪原理的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原则,以鼓励共同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尽可能减轻危害后果。
共同犯罪的中止标准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2、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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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有无犯罪中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共同犯罪中有无犯罪中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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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止怎么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怎么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2、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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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分别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发生的。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犯罪未遂是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时发生的。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的整个过程当中,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行为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犯罪中止行为是由于犯罪分子一直以内的原因导致结果为发生。必须是自动中止或者是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
所以对于三者的区别,大家以后可以根据以下思路进行辨析:
首先,通过行为发生原因是意志以内的还是意志以外得导致来区分;
其次,通过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来进行分析。
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的犯罪行为,某人的行凶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某人意欲行凶,并向被害人背后猛刺一刀,致被害人重伤,丧失反抗能力,这时他完全有条件再向被害人刺一刀、二刀……,直到被害人死亡,但他在猛刺一刀后,由于自身原因,扔掉的刀,背起被害人直奔医院,由于抢救及时被害人脱离危险并康复,犯罪分子在有条件杀死被害人时自动放弃行凶目的而积极抢救被害人,有效地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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