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未结案,应如何处理
在道路交通意外事件中,是否选择结束立案并不会对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件提出民事诉讼产生任何影响。
对于涉及到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的争议问题,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同时,他们亦有权利直接向相应的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但由于合作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在双方签署的调解文件生效之后未得到遵守时,当事人此时便可寻求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未处理对车主有什么影响
未能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可能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1.在事故发生期间内,如果您未能妥善处理,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对损失进行理赔;
2.如果累积发生超过三起交通事故而未得到及时处理,当地交管部门将有权利依法扣押驾驶者的驾驶证;
3.未处理的事故现场记录将会对驾驶员的驾驶证换证、补证或者转籍等相关手续造成严重影响;
4.未处理的交通事故也将导致车辆无法顺利通过年度审查、季度审查以及综合审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在道路交通意外事件中,是否选择结束立案并不会对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件提出民事诉讼产生任何影响。
对于涉及到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的争议问题,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同时,他们亦有权利直接向相应的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但由于合作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在双方签署的调解文件生效之后未得到遵守时,当事人此时便可寻求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