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期间,各方可进行股权的转移操作,但需提交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确认。
若涉及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下登记的股权作为担保物的出质情况,则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时,质权便已成立。
而在以基金份额、股权为质押标的的情况中,同样是在完成出质登记之际开始,质权随之得以确立。
无论哪种方式,对于出质人来说,其出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所拥有的股权所获得的价款,都应优先用于偿还对质权人的欠债,或将余款进行提存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后股价暴涨后还有关系吗
作为贷款方,您需要在各大证券交易所内设立专门的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为'特别席位'),以方便质押品的存储与处理;同时,还应在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处开通专属的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为'资金账户'),以便进行相关的资金结算工作。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
股权质押期间,各方可进行股权的转移操作,但需提交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确认。
若涉及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下登记的股权作为担保物的出质情况,则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时,质权便已成立。
而在以基金份额、股权为质押标的的情况中,同样是在完成出质登记之际开始,质权随之得以确立。
无论哪种方式,对于出质人来说,其出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所拥有的股权所获得的价款,都应优先用于偿还对质权人的欠债,或将余款进行提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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