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在有关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之中,倘若受害方主张其受损的机动车辆正处于货物运输或客运业务营运过程中的特殊状态,那么,他们就有权请求赔偿这期间由于车辆无法正常运营而产生的停运损失。
然而,有责任落实此项赔偿义务的当事人并非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责任方,还包括了可能对此类情况负有责任的侵权一方。
同时,保险公司也只在其未能尽到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前提下,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车辆停运损失包括几部分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它是指在交通事故责任人在此次事件中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受害方所做出的相应赔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交通事故赔偿分为财产损失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两大部分。谈及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停运损失问题,该项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将依据通常的运营收入状况加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主要由车辆运营方承担。也就是说,车辆运营方需要为其在车辆停运期间可能获得的合理收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在有关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之中,倘若受害方主张其受损的机动车辆正处于货物运输或客运业务营运过程中的特殊状态,那么,他们就有权请求赔偿这期间由于车辆无法正常运营而产生的停运损失。
然而,有责任落实此项赔偿义务的当事人并非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责任方,还包括了可能对此类情况负有责任的侵权一方。
同时,保险公司也只在其未能尽到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前提下,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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