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在进行离婚登记时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所示:
首先,办理离婚登记需提交的各项资料包括了办理双方各自的符合当地户口管理要求的居民户口簿和个人身份证明;
该离婚协议书应明确记载双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债务财务分割等诸多问题达成共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必须签订一份详尽的书面离婚协议,并且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中不仅要载明双方达成自愿离婚意愿的具体表达,还需详细阐述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重要议题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办理离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请分别提交男女双方各自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有效户口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二)同样,男女双方也需要提供各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请携带原始证件以便检验真伪;
(三)签订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均需在每份协议上亲笔签字确认;
(四)提供结婚证原件以供核实,如有遗失或毁损情况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请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并随附原件以便查验;
(六)自行准备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男性和女性各方均需提供),用于审批手续备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进行离婚登记时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所示:
首先,办理离婚登记需提交的各项资料包括了办理双方各自的符合当地户口管理要求的居民户口簿和个人身份证明;
其次是本人持有的全面记录结婚状况的结婚证;
最后,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
该离婚协议书应明确记载双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债务财务分割等诸多问题达成共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必须签订一份详尽的书面离婚协议,并且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中不仅要载明双方达成自愿离婚意愿的具体表达,还需详细阐述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重要议题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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