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以公司为主体进行
在通常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并不涉及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直接参与。
首先,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为持有股份的股东本人,他们可以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而代表公司出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公司则被要求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到此次诉讼中来。
在此次诉讼过程中,如有其他股东持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存在相同之处,可自动将其视为共同原告一同参与本案审理。
其次,所谓的股东代表诉讼,通常是指当公司未能通过诉讼方式对其内部人员进行追责或者实现其他合法权益时,具有法定身份的特定股东为了保全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依照法定程序充当公司的代言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后,关于涉及到公司设立、确立股东资格、利润分配及公司解散等相关纠纷引发的诉讼,其诉讼管辖权归属公司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二、股东代表诉讼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条件如下:
首先,必须是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违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制度,或者违背了企业内部制定的公司章程。
其次,其行为导致了本公司出现了财产转移、利益受损等不利后果。
最后,作为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公司员工,经过所有股东的正式书面恳请后,仍然未能积极采取行动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并不涉及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直接参与。
首先,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为持有股份的股东本人,他们可以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而代表公司出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公司则被要求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到此次诉讼中来。
在此次诉讼过程中,如有其他股东持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存在相同之处,可自动将其视为共同原告一同参与本案审理。
其次,所谓的股东代表诉讼,通常是指当公司未能通过诉讼方式对其内部人员进行追责或者实现其他合法权益时,具有法定身份的特定股东为了保全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依照法定程序充当公司的代言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后,关于涉及到公司设立、确立股东资格、利润分配及公司解散等相关纠纷引发的诉讼,其诉讼管辖权归属公司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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