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的东西也要还给原所有权人么
善意取得的东西不需要还给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有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效力待定有规定吗
善意取得的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已获取处分权。在构成要件方面,首先要求主体适格,即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从客体角度来看,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受让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心态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东西不需要还给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有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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