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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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书面确认,条件包括再婚、不尽抚养义务、严重赌博吸毒等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或分居满两年。诉讼离婚需确认感情破裂。特殊情况如女方孕期、哺乳期、军婚等限制离婚申请。已判决或调解和解的,年内不得重复申请,申请人撤销离婚申请后同样适用。所有当事人须遵守相关规定。
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情形有哪些

关于离婚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解决途径可供选择,即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在协议离婚的前提下,双方需要基于自愿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然而,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在“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特定的情况下予以判决离婚。

具体来讲,协议离婚需要满足的法定情形包含:

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者再度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申请者有能力却拒绝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三是申请者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对其进行教育仍无改善;

四是因感情问题导致双方分居达两年以上的状况;

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布失踪;

第六点则是在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后,若未得到法院判决允许离婚,但双方持续分居达到一年后,申请者可以再行提起离婚诉讼。

以下情况则不能够办理离婚手续

首先是女方处于怀孕阶段、分娩后一年内及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此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除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因涉及到特别重要的意外原因,如女方怀孕、分娩的幼儿系由他人通奸所生;

其次,军人的伴侣在未经军人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申请,但如果军人一方存在严重过错之情形;

这种严重过错主要体现在:

与他人存在重婚或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经教育仍无改正等等。

此外,对于那些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及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件,在此之后如果没有任何新的变化或理由,那么在本年内就不得再度提出离婚申请。

无论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告,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

最后,如果先前的离婚案件是由申请人撤销或是按照撤销来处理的话,在没有新的变化和理由的情况下,也应该遵守相同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的法定情形怎么收集证据

获取离婚证据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当事人自己进行搜集和整理;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资质的律师代为搜集;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在以上三种方式中,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到相关证据,那么他/她就可以考虑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此外,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动对某些关键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关于离婚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解决途径可供选择,即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

在协议离婚的前提下,双方需要基于自愿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然而,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在“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特定的情况下予以判决离婚。

具体来讲,协议离婚需要满足的法定情形包含:

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者再度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申请者有能力却拒绝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三是申请者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对其进行教育仍无改善;

四是因感情问题导致双方分居达两年以上的状况;

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布失踪;

第六点则是在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后,若未得到法院判决允许离婚,但双方持续分居达到一年后,申请者可以再行提起离婚诉讼。

以下情况则不能够办理离婚手续:

首先是女方处于怀孕阶段、分娩后一年内及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此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除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因涉及到特别重要的意外原因,如女方怀孕、分娩的幼儿系由他人通奸所生;

其次,军人的伴侣在未经军人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申请,但如果军人一方存在严重过错之情形;

这种严重过错主要体现在:

与他人存在重婚或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经教育仍无改正等等。

此外,对于那些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及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件,在此之后如果没有任何新的变化或理由,那么在本年内就不得再度提出离婚申请。

无论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告,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

最后,如果先前的离婚案件是由申请人撤销或是按照撤销来处理的话,在没有新的变化和理由的情况下,也应该遵守相同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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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总体上讲,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较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从而使违约责任更为严格。这是因为:

一,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对免责事由作严格的限制。

二,合同关系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
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尽管很难确定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让无过错的债权人向与其毫无关系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违约责任强调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负责,因此债务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以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

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许自行设立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但当事人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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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 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总体上讲,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较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从而使违约责任更为严格。这是因为:

一,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对免责事由作严格的限制。

二,合同关系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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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通则》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该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讼的的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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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商品本身不合格只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没有造成瑕疵产品以外的损害,如果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了瑕疵产品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则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是指如果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事先声明的,则不受该诉讼时效的限制。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通则》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该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讼的的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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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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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商品本身不合格只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没有造成瑕疵产品以外的损害,如果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了瑕疵产品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则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是指如果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事先声明的,则不受该诉讼时效的限制。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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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要提醒您,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远不如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这样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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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条文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有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

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扩展资料: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代表国家作出的。申诉虽然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但是申诉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只有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一、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过,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一个案件的重大情节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等情况。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现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判决、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错引;定性定罪错误,就是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判刑错误就是判处的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轻、重限度,如轻罪重判、不应该适用附加刑的适用了附加刑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应当从轻的作了从重处罚等情况。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等行为。人民的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执法人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存在利用职权赃款、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了审判原则,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应予以纠正。但是,申诉人如果仅凭怀疑、分析或推理就认为法官有、、枉法裁判行为,这是不能作为提出重新审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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