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对于受到监禁观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遵循的规定,详细如下:
第一,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认可,否则他们不得离开监禁观察的地点;
第二,同样要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才可与他人进行见面或进行通讯联系;
第三,倘若接到传唤,应立即出庭;
第四,禁止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进行证言;
第五,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是串通口供;
第六,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构保管。
若上述被监禁观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了这些规定,情况严重者则有可能被逮捕。
若必须逮捕,则可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行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被监视居住可以取保候审吗
倘若身处监视居住期间的人士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之一,那么便有资格申请获得取保候审手续的批准: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是独立实行并适用附加刑期的情况;
其次可能正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如若取保候审将会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有人存在严重疾病且无法自理生活,又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只要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的任何危险性,那么就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要是羁押期限已经期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和结案,仍需进行进一步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受到监禁观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遵循的规定,详细如下:
第一,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认可,否则他们不得离开监禁观察的地点;
第二,同样要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才可与他人进行见面或进行通讯联系;
第三,倘若接到传唤,应立即出庭;
第四,禁止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进行证言;
第五,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是串通口供;
第六,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构保管。
若上述被监禁观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了这些规定,情况严重者则有可能被逮捕。
若必须逮捕,则可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行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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