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即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即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申请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副本;
4、双方送达回证复印件;
5、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仲裁裁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关于一裁终局之劳动争议案件,自裁决宣布之日起即刻产生法律效力;而非一裁终局性质的劳动仲裁案件,其裁决书的效力则需等待15日后方能正式启动。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上诉申请;否则,逾期未提出申诉者,该裁决书将依法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即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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