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不用共同清偿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共同清偿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
即一方因赌博或吸毒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众所周知,此类债务并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消费中,它更多地体现了一方的不理性支出,因此并不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需由实际负债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另一方可免除此项义务。
但如借出款项的一方已经意识到对方用款的真实目的是进行法律禁止的非法活动,则其与之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种情况:
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若另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此笔债务确实是由负债人独立负责的,则这部分债务同样不应计入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夫妻一方在婚姻延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担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明确认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受两方共同意愿影响的话,那么此时这部分债务就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共同清偿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
即一方因赌博或吸毒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众所周知,此类债务并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消费中,它更多地体现了一方的不理性支出,因此并不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需由实际负债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另一方可免除此项义务。
但如借出款项的一方已经意识到对方用款的真实目的是进行法律禁止的非法活动,则其与之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种情况:
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若另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此笔债务确实是由负债人独立负责的,则这部分债务同样不应计入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夫妻一方在婚姻延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担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明确认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受两方共同意愿影响的话,那么此时这部分债务就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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