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立功后,量刑会有哪些变化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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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告人在因贪污受贿被判罪后,如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关键案情线索,助于调查,可视作“重大立功”。立功表现的规模、次数、效果等因素会被全面考虑,决定减刑幅度。普通立功可减刑20%以下,重大立功可减20%-50%,情节轻微时,可能获50%以上或免刑。最终判决依据犯罪严重性和立功表现综合评估。
受贿罪立功后,量刑会有哪些变化

一、受贿罪立功后,量刑会有哪些变化

因贪污受贿而被指控罪名成立的被告人,如果在此期间,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查证确实属实,或是否能够为执法部门提供相关关键性的案件线索,有助于对其他刑事案件进行有效的调查和解决,那么就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判刑的待遇。

具有上述显著表现者更可被视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他/她将有机会在原有判罚基础上再次获得减刑乃至依法获得免予刑罚的特殊优待。

对于这类罪犯所面临的立功情节,我们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立功的具体规模、次数、内容、来源以及实际效果,同时也会依据其涉案程度的严重性做出判断,综合评估过后才能给出相应的从宽幅度。

例如,对于总体表现为普通立功行为的罪犯,我们可以给予其基础刑法最下限的20%以下的减刑待遇;

然而,如果罪犯能够达到重大立功的标准,则可进一步给予其基础刑法最多20%至50%的减刑空间。

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我们甚至可以给予罪犯50%以上或依法免予刑罚的优待。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立功后保密吗

1、一旦被判定实施某项罪行并接受了相应的刑罚惩罚,那么,相关的个人历史记录即被视为案底。在这种情况下,涉案者的家族成员尤其是他们的直系后代,在未来可能遭遇的政治审核过程中,将会面临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2、在法律术语当中,我们所说案底通常是指某个自然人曾经涉及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记录。这也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它主要是指那些曾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这些犯罪档案通常由公安部门进行妥善保管和管理。

3、对于刑事处罚的记录,人们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机构进行查询来获取。如果被判缓刑的话,还可以前往司法局进行查询。只要涉及到的案件最终被确认为违法犯罪事实,那么无论是实际受到了处罚还是没有,都将不可避免地留下案底。为了查询自己在公安局是否存在案底,需要本人携带有效证件亲自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查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因贪污受贿而被指控罪名成立的被告人,如果在此期间,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查证确实属实,或是否能够为执法部门提供相关关键性的案件线索,有助于对其他刑事案件进行有效的调查和解决,那么就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判刑的待遇。

具有上述显著表现者更可被视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他/她将有机会在原有判罚基础上再次获得减刑乃至依法获得免予刑罚的特殊优待。

对于这类罪犯所面临的立功情节,我们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立功的具体规模、次数、内容、来源以及实际效果,同时也会依据其涉案程度的严重性做出判断,综合评估过后才能给出相应的从宽幅度。

例如,对于总体表现为普通立功行为的罪犯,我们可以给予其基础刑法最下限的20%以下的减刑待遇;

然而,如果罪犯能够达到重大立功的标准,则可进一步给予其基础刑法最多20%至50%的减刑空间。

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我们甚至可以给予罪犯50%以上或依法免予刑罚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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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罪、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故意。
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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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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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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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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