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双方所获取的财产被命名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项资产由夫妇双方共同持有并进行管理。
在此类财产之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夫妇双方或是其中一方因劳动付出而得到的薪资、绩效奖励、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质的收入;
(二)夫妇双方或是其中一方在生产和经营中所产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妇双方或是其中一方依靠自身的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收益;
(四)夫妇双方或是其中一方从继承或赠予活动中所得到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若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该笔财产仅属于丈夫或妻子单方所有者则不在此列;
(五)此外,还应归类到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中的其他财富,主要包括:
(1)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其中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真实获得或本应会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真实获得或本应会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已婚者若与第三人长期而稳定地居住在一起,无论这一过程持续多长时间,只要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婚姻注册手续,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婚。重婚罪并不涉及到同居的时长,它所指的是在拥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再度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或明知对方已经存在合法婚姻伴侣却仍然同其结婚的行为。因此,只要当日没有正式办理结婚注册手续,取得结婚证书,那么就无法被判定为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双方所获取的财产被命名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项资产由夫妇双方共同持有并进行管理。
在此类财产之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夫妇双方或是其中一方因劳动付出而得到的薪资、绩效奖励、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质的收入;
(二)夫妇双方或是其中一方在生产和经营中所产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妇双方或是其中一方依靠自身的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收益;
(四)夫妇双方或是其中一方从继承或赠予活动中所得到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若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该笔财产仅属于丈夫或妻子单方所有者则不在此列;
(五)此外,还应归类到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中的其他财富,主要包括:
(1)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其中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真实获得或本应会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真实获得或本应会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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