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1、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诈骗罪的实施者通常为自然人而非法人组织(即“单位”),然而,如果涉及到特殊性质的诈骗类型——例如合同诈骗罪,那么情势便有所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被赋予成为合同诈骗罪主体的资格。
2、所谓“单位合同诈骗罪”,即是指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借助单位之名,以实现单位利益为导向,经过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决策者的认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从而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但是,单位要想在合同诈骗层面成为主体,那么它必须满足两项特定要求:
首先,单位的主管人员或是直接责任人对于该单位在外交往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诈骗行为须保持知晓、默许或指导的态度;
其次,其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必须归属于该单位,或者绝大部分归属于该单位,比如被用来支付员工薪资、奖励,为员工谋求福利,开展其它形式的经济活动或者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等。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单位能否成立拐卖妇女罪
单位本身并不具备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资格,因为该项犯罪的主体必须为普通公民。在实践中,若有多个个体联手实施这类非法行为,将被视为团伙犯罪。而当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或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拐卖妇女儿童活动时,无疑会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权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这种行为也被视为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
1、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诈骗罪的实施者通常为自然人而非法人组织(即“单位”),然而,如果涉及到特殊性质的诈骗类型——例如合同诈骗罪,那么情势便有所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被赋予成为合同诈骗罪主体的资格。
2、所谓“单位合同诈骗罪”,即是指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借助单位之名,以实现单位利益为导向,经过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决策者的认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从而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但是,单位要想在合同诈骗层面成为主体,那么它必须满足两项特定要求:
首先,单位的主管人员或是直接责任人对于该单位在外交往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诈骗行为须保持知晓、默许或指导的态度;
其次,其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必须归属于该单位,或者绝大部分归属于该单位,比如被用来支付员工薪资、奖励,为员工谋求福利,开展其它形式的经济活动或者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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