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会产生哪些效力
在经过审慎的审查过后,人民法院若确认了代位权的存在,则债务人和其相对联系人有责任向债权人履行应尽的义务。
在此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他们与借款人之间所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都将自动终止。
债权人有权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的收益当中得到清偿。
当然,为了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债权人通过提起代位权之诉而预先支付的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全额承担。
然而,由于债权人主动发起代位权之诉涉及到的其他费用,例如差旅费等,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寻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须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即第三人交付给债务人的款项必须大于或等于债权人的债权金额。
倘若第三人所负债务超过这个数额,那么超越债权人债权的部分,债权人无权代替债务人主张;
反之,如果第三人所负债务未能完全覆盖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少数不足部分,债权人亦无法强迫第三人进行偿还,而必须另外起诉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经过审慎的审查过后,人民法院若确认了代位权的存在,则债务人和其相对联系人有责任向债权人履行应尽的义务。
在此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他们与借款人之间所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都将自动终止。
债权人有权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的收益当中得到清偿。
当然,为了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债权人通过提起代位权之诉而预先支付的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全额承担。
然而,由于债权人主动发起代位权之诉涉及到的其他费用,例如差旅费等,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寻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须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即第三人交付给债务人的款项必须大于或等于债权人的债权金额。
倘若第三人所负债务超过这个数额,那么超越债权人债权的部分,债权人无权代替债务人主张;
反之,如果第三人所负债务未能完全覆盖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少数不足部分,债权人亦无法强迫第三人进行偿还,而必须另外起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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