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并未接受到任何惩罚,其行为实际上属于被强制执行的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条明文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几种情况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同意给予其保释等候审判的待遇:
第一,可能会被处以监禁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罪名等多种刑事责任的;
第二,预计在未来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且在保释状态下并不存在重大人身安全风险者;
第三,因为身患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受众若是在保释状态下也无需担心其产生人身安全风险;
第四,一旦超过了羁押期限但案件还尚未得出正式结论时,需要允许其享有保释等待审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属于啥阶段的人员
1、具体来说,无论是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判期间,只要满足相关条件,都是有机会申请并实现取保候审的。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刑罚,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重大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保证人并未接受到任何惩罚,其行为实际上属于被强制执行的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条明文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几种情况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同意给予其保释等候审判的待遇:
第一,可能会被处以监禁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罪名等多种刑事责任的;
第二,预计在未来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且在保释状态下并不存在重大人身安全风险者;
第三,因为身患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受众若是在保释状态下也无需担心其产生人身安全风险;
第四,一旦超过了羁押期限但案件还尚未得出正式结论时,需要允许其享有保释等待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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